当前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常见问题 >

水土保持问题5连问(系列11)

来源:碳索 时间:2022-01-27 17:37 浏览量:

01.


矿山企业尾矿库占地按占地面积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开采矿石期间还能不能按开采量收费?

答: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02.


水上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否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上光伏发电项目占用的水域面积不属于占用土地面积的情形,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03.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小(1)型、小(2))需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具体是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每秒1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小型水源(含抗旱水源)工程、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小型泵站以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而小型水库工程(小(1)型、小(2)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库容均在10万立方米以上,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04.


项目不占用土地资源,全部征用海域,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会通过吹沙填海的方式形成陆域,并在形成的陆域上进行基础建设,形成的陆域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工程填海造地,由于原属海域部分不存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情形,所以对于新形成的陆域部分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05.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征占地面积计征,可是水土保持法里规定的是按照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部分进行征收,二者是否矛盾?

答:《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鉴于功能计算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充分考虑征收手续的简便、可操作和全国统一规范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时简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明确了收费标准,符合《水土保持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