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碳索 时间:2022-08-01 14:12 浏览量:
要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条件作为城市规划制定的重要前提。
规划水资源论证从规划层面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是城市规划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有效手段之一。
规划水资源论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3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历史进程
2010年,水利部发文要求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并提出了技术要求。
2020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 2019年水利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
近年来,规划水资源论证开展作为各地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考核打分内容。规划论证试点阶段正逐步转为规范实施阶段。
适用范围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
4、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
审查重点
重点从水资源管控指标的符合性,以及规划需水规模、节水评价、取水退水方案、水资源水生态保护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批部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审批前,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相关论证材料组织进行审查,对涉及跨省江河流域水资源配置的,应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征求意见环节,向规划编制和审批部门提出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意见或建议。
已审批的相关规划,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
主要内容
1、规划分析
主要分析被论证对象的涉水内容、区域内土地利用情况(规划)、产业规划、人口规划、生态规划、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协调性与相符性。
2、水资源条件分析
主要分析论证范围内有关水资源(量、质)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三条红线"实施情况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和存在的问题等。
3、规划需水合理性分析
要求对规划提出的水资源需求量进行复核或者预测,在进行需水预测时,应先进行规划涉及的不同行业的节水潜力分析,得到节水总潜力,规划水平年的需水必须是强化节水条件下的需水。然后在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的用水指标及相关节水标准和用水定额等方面开展需水量及用水水平评价,论证需水的合理性。
4、水源配置合理性和可靠性分析
结合规划区现有水源工程及供水工程供水能力,根据未来规划发展用水需求,分析需新增的水源及供水量,综合分析规划区水源条件和供水保障能力,评价规划水源配置的合理性和供水的可靠性。
5、退水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分析
主要分析计算规划实施以后废污水排放量、退水量及入河污水量,分析区域环境容量和限排量等。
6、规划实施影响论证
分析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论证范围内的水资源配置格局、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所可能产生的直接,叠加和长期累积影响。
7、水资源节约保护与管理措施
根据规划水资源论证分析成果,结合规划相关涉水管理目标,针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减轻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和切实可行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措施。
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解决核心问题
一、区域水资源承载力能否承受城市未来发展的用水需求;
二、水源及供水量如何优化配置以满足未来的用水需求;
三、区域内是否有足够环境容量接纳城市规划实施后新增的污水;
四、规划实施后有无负面影响。
因此,需水预测及合理性分析、水资源配置方案论证、退水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分析、规划实施影响分析是城市规划水资源论证的重点。
技术难点问题
① 需水预测的合理性问题
需水预测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总量方式,一种是增量方式,分别计算存量需水和新增需水,二者之和即为总需水量。
规划水平年需水量=现状年需水量-节水潜力+规划新增需水量
推荐采用增量方式进行城市与区域的需水预测,可用总量方式复核。
② 规划区域其他区域共用水源的问题
很多规划区的供水都依托于所在行政区的供水系统,与规划区外的其他区域共用一个或多个取水水源。在这种情形下,规划区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应服从区域整体的水资源配置格局。
③规划区退水与其他区域退水的积累影响问题
规划区的退水水域往往需要接纳除规划区外其他水域的退水,即规划区和其他水域的退水排入同一水功能区。
当规划退水方案不能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时,需要采取有效的截污减排措施或调整规划布局和规模,确保区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