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重金属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是我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重要组成内容。在湖南、陕西、广西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省、自治区,部分涉重金属矿山开采造成土壤、水等生态环境污染,土地资源占用,地质灾害防治突出,生态功能遭到破坏等问题,甚至影响部分区域生态环境功能恢复、水质与生态安全。
“十三五”时期涉重金属矿山已经成为中央与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之一。截至2022年2月底,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布了本地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级规划中将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作为固体废物风险管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整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任务的重点构成内容,明确了相应的整治任务和要求。可以看出,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是“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其整治的迫切性和系统性要求更加凸显。
目前,部分涉重金属矿山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相互割裂。部分工程属于督察下的应急工程,整治不彻底。虽然从外观上实现了生态复绿,但污染成因尚未真正弄清,未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切断与阻隔问题。源头阻控和清污分流不到位,污染防治、防止水土流失、强化渣体稳定性等措施考虑不足,缺乏地下水污染防治与风险管控有效技术,工程效果不全面。
二是部分整治工程污染成因分析不深入导致整治技术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难以保障。部分工程缺乏全面、深入、持续的环境状况调查与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地质勘查深度不够,风险水平和污染成因尚不能充分掌握。部分工程项目整治效果不稳定,技术方法不适宜推广应用,一些工程运营成本较高,污染防治技术方法体系尚未有效建立。
三是对水质改善和降低水环境风险的贡献尚不明确。从整治标准来看,部分整治工程的实施效果和判断标准未与相关断面河道水质改善挂钩,工程实施后对河道水质改善的贡献尚不明确。从区域层面上看,部分已有整治工程缺乏系统有序实施,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工程实施后虽在局部范围内呈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区域风险防控方面的作用和贡献尚不明确。
四是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科技支撑不足。目前,部分地方缺乏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矿区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技术标准体系。在部分地区,区域背景环境的调查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支撑污染成因分析、工程地质特点勘察、新技术研发、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科研和技术队伍力量不足,支撑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调查、监测、评价、预警等技术能力明显不足,缺乏足够的技术和经济适用可复制推广的有效的成套技术。
涉重金属矿产开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具有水文地质条件独特、污染成因复杂、污染类型多样、生态环境影响敏感、经济适用技术需求高等特点。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是生态集工程、法律、管理和政策等多种要求在内的综合性很强的整治工程,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涉重金属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行动需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科学、依法、精准治污;示范先行、积累经验;既要只争朝夕,又要有序推进;保持足够的韧劲和耐心,久久为功,切不可急功近利、盲目建设。
“十四五”时期,加快推进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笔者建议:
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涉重矿区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矿区污染往往范围大、污染对象多,各种环境要素和水文地质条件相互影响。为此应从区域总体层面上开展矿区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总体规划的编制。确定矿区内各种污染源风险高低和优先整治顺序,明确各类污染源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多为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和土壤等)的污染贡献,科学合理确定不同整治阶段的明确指标,系统设计整治任务和工程项目。在规划蓝图指导下,有序开展整治行动,建立规划实施的跟踪、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技术、任务和项目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与优化,确保朝着既定的目标方向前进,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将风险管控思想贯穿在涉重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全过程。坚持“系统诊断—风险评估—两方面目标—源头防控—过程控制—保护修复”的风险管控总体策略。用“污染源—污染途径—受体保护”的思路指导开展矿区污染与风险的全面调查评估。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源对象的环境风险评估,确定不同区域和不同污染对象的风险高低和优先整治顺序。制定矿区污染风险管控与整治质量达标相结合的“双目标”,正确处理风险管控与质量达标之间的关系,对废渣整治、矿硐整治等工程,合理设计风险管控目标而非只注重质量达标目标,充分利用污染源对象的自然恢复能力和水体环境的自净能力,大力降低沿程的环境风险,逐步实现重点敏感点水环境质量的达标。实施“源头阻控+人工修复+风险管控+自然修复”的污染风险防控与修复路线,设计源头减量、过程管控、生态修复、敏感受体(保护受体)自然恢复的系统整治技术与管理方案。
实施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协同增效的系统整治。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具有同根同源的特点,应充分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理念和矿山各环境要素的内在要求,统筹各种环境要素的相互关系。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同时调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评价等“五个同时”。将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融合,对污染源头减量、污染管控与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整治、矿山生态修复与景观建设、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防控、河道生态环境整治,以及探索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等任务进行全面、系统设计,从而实现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协同增效的目标。
采用因地制宜、经济有效的整治模式和技术方案。对重点区域、典型区域的矿硐涌水、废渣、尾矿库等污染源应更加突出精细化调查和多要素的系统性调查。对污染较为严重、污染成因较为复杂的持续涌水和季节性涌水矿硐应实施精细化勘察,摸清矿硐产酸来源和水质水量变化趋势。按照“堵源头、断途径、治末端、重恢复、管变化”耦合与集成的全过程风险管控技术路线,充分重视技术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要求,采用人工修复、自然修复、人工+自然修复等不同修复模式,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和有效地采用不同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方法。
加快制定涉重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规范指南与标准。从规划、调查、评估、方案编制、勘察设计、整治技术、效果评估、新技术验证与推广等全过程、多方面设计涉重矿山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标准与规范指南体系。鼓励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高度重视背景值调查和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与实施,合理确定工程整治标准。通过工程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切实促进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的高质量发展。
不断探索矿山修复与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模式创新。大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通过模式创新、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创新、制定鼓励政策等多种手段,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方积极参与到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中。大力探索环境导向的区域开发建设模式,将矿山修复与相关产业导入、土地综合整治、乡村振兴发展、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和城市提升改造进行充分融合,大力探索生态价值转化路径,为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注入可持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