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碳索 时间:2022-01-27 17:20 浏览量:
01.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否可以免征补偿费?
答: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一般不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有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内容,该部分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02.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地面积包括哪些方面?
答: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03.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如何界定?
答: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04.
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这是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不在上述列举情形的均不能免征。
05.
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既有商业地产又有保障性安居工程,如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