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什么情况下要做
现阶段,很多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破土之前,甚至某些生产建设项目在主体已完工的情况下,面临着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水土保持方案”这一难题。
什么样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需要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项目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又是否有法可依?
我相信上述两个问题肯定在困扰着各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方,下面给各位作出解答,供各建设单位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指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中作出明确说明:“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