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碳索 时间:2022-05-09 19:48 浏览量:
1.1. 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及目标
1.1.1. 水土保持的重要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1.1.2. 水土保持目标
通过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确保工程所处的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
1.2. 水土保持保证体系与管理
水土保持组织机构图建立由项目经理、各职能部门(工程部、安环部、物资部等)参与管理的水土保护保证体系。其中工程部负责制定项目环保措施和分项工程的水土方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水土环境的技术问题,合理安排生产组织各项水土技术措施的实施,减少对环境干扰;工程部、安环部督促施工全过程的环保工作和不符合纠正,监督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其它各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环保和文明施工培训和考核,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文明和技术素质,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物品严格管理和领用制度,负责各种施工材料的节约和回收等。
1.3. 水土保持的标准
我项目部对本合同工程环保标准:我项目部严格按照法律和施工合同条约执行。在施工期间,做好施工区的水土保护工作,不因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域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创环保先进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一系列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制度相关措施确保该体系持续有效运行,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的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在施工期间将接受并配合有关单位对我施工范围内的环保、水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1.4. 水土保护的目标
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噪声、粉尘、震动、废水、废弃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全面控制,更大限度地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水土造成的不利影响。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可采用处理后循环利用。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充分保障员工的劳动卫生条件。
1.5. 水土保持措施
1.5.1. 水土保护一般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水土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域的水土保护工作,对施工区域外的植物、树木尽量维持原状,防止由于工程施工照成施工区域附近地区的水土污染、大面积冲刷和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渣、污水。积极配合当地水土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水土监督监测。
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出与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水土污染的措施,妥善解决由于施工或生活活动而产生的与周围居民或单位的环境纠纷,承担应负的责任。定期对本单位的水土事项及环境参数进行检测,报告本月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监测结果,认真做好施工区和生活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水土污染和破坏。
1.5.2. 主要环保措施
(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方案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与施工周边政府单位和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对于受噪声骚扰、国道施工前提前通知、发布公告,并随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3)采取一切手段防止运输的物料进入场外道路和河道。
(4)由于施工活动引起的水土污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并达到规定的限值。
1.5.3. 空气中粉尘减少措施
(1)施工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保证在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的总悬浮颗粒物(TSP)的浓度值控制在其标准值内。
(2)在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法、除尘措施以及进行施工时,充分考虑总悬浮颗粒物(TSP)对环境空气的污染,委派环保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保证施工场地和敏感受体附近的总悬浮颗粒物(TSP)浓度能达到上一条所述的控制标准, 并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2)施工场地内的卡车车速减至20km/h;
3)厂区临时道路全部采取硬化处理,道路经常进行维护和修复,并充分地向路面洒水,以避免施工场地及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扬尘。道路每天至少洒水4次。
4)用以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车厢两侧及尾部均配备挡板,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堆放高度不得高于挡板、顶板设盖板加以覆盖;
5)安装冲洗车轮设施并冲洗工地的车辆,确保工地的车辆不把泥土、碎屑及粉尘等类似物体带到公共道路路面或施工场地。洗车台在基坑开挖施工之前准备就绪。
1.5.4. 水污染控制和废弃物料的去除
(1)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让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入河道和排水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将任何污水、废水、冷却水、热水等排放到或倾倒于任何公共设施及任何水体。
(2)在施工过程中,谨防燃油和机油泄露。弃料稳定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挡板高度。
(3)在工地范围内建造和维护排水系统。
(4)防止各种废弃水、污泥及其他废弃物流到或洒落到临近的土地、车道和水体,由此引发的纠纷及各种损失和费用皆负责承担。
(5)将各种燃料、油类等保存于合适的安全容器中,以免渗漏外溢,并放置在远离河道的安全地点。
(6)分离可再利用的施工废弃物,并将其堆放在指定的处理场。
1.5.5. 水土保持要求
(1)弃土运输采取防泄漏措施。土方运输车辆堆放高度不得高于挡板、顶板设盖板等加以覆盖。
(2)土方开挖如临时堆放,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并在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同时对临时堆积土方采用密目网加以覆盖。
(3)物料堆放防护要求如下:
1)物料运输采取防泄漏措施;
2)物料露天堆放选择不易受冲刷的场地;
3)物料堆放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1.5.6. 生态保护要求
(1)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境破坏或砍伐树木,严禁在工地内、外砍伐树木;
(2)未经业主、监理批准,不得在施工区附近的任何地点倾倒废弃物;
(3)施工不需要时,关闭各种设备、车辆的发动机,并将其停放在认可的地点;
(4)在施工场地内清除植被工作前,需得到绿环、建设、业主、监理等单位的认可。
1.5.7. 水保特殊措施
1)渣场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
因为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弃渣,在自然堆放的情况下,结构松散,凝聚力较差,表面裸露,且堆放往往呈不规则状态,在雨水的浸泡和地表径流的冲刷下,极易形成冲沟、泥石流和滑坡体,因此施工弃渣场是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对象,本工程废土弃渣统一运输至弃土场,不另设弃土场。
2)开挖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
2.1开挖边坡要按设计图纸要求,做好边界的测定和控制,严禁超边界开挖。开挖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冲刷河道造成淤积。开挖后边坡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并做好周围排水设施,以利边坡稳定和水土保持。
2.2严禁施工人员在工区及附近采伐树木、开荒种地、取土、违章用火。尽可能原状维持施工区内的生态环境,加强保护施工区外的生态环境。
2.3工程完工后按合同要求,进行恢复原貌和复耕的整平清理工作,恢复植被以防止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恶化。
3)雨季水土流失防治
3.1施工区域、临建区域以及堆放砂石料、弃渣场及其它材料的露天场地周围和场地做好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并加强养护,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3.2施工区、临建区及堆料场、弃渣场等裸露边坡采取彩条布覆盖等保护措施,防止在风化、浸泡和冲刷下发生水土流失。
3.3施工区按设计和防洪防汛要求完善排水系统,做好清淤、疏通和修复工作。
3.4雨季填筑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进行,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使之不积水
4)土地风化水土流失防治
4.1对施工区的边坡、路边、场地等可以绿化的部位,要在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尽可能地多种花、多种草、多植树,以美化施工环境和防止水土流失。
4.2对生活区、办公区,也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布设水土保持设施。在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的前提下,着重突出绿化和美化效果,以营造良好的生活、办公环境。
5)临建区域水土流失防治
①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江道、冲沟和边坡。
②临时施工道路在运用期间,应加强养护。工程竣工后,如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要求完善排水系统,在开挖或浇筑坡面喷播植草;如需废弃的,应进行植树绿化,并完善排水设施,其它临时工程,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③修建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保证不引起淤积和冲刷。
④在施工期间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 ;
⑤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设置排水沟防止受到冲刷;
⑥临时堆土场采用密目网全部加以覆盖。;
⑦临建办公区、加工区域、临建区域围墙四周设置砖砌排水沟;
⑧办公区、生活区设置排水沟、完善排水系统,同时进行植树绿化等措施。